(一)对随身携带或者用于训练、执勤的武器,连级单位每日、营级单位每月、旅(团)级单位每季度检查1次;对集中保管的轻武器和大型装备,班每周、排每半月、连级单位和营级单位每月、旅(团)级单位每季度检查1次;班、排的检查与维护保养一并进行;
(二)师、旅(团)级单位每年普查1次,由单位首长主持,业务部门组织实施;
(三)装备除定期检查外,在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须进行检查;
(四)装备的技术性能检查(检测、测试),通常与装备的维护保养一并进行。
第二百七十六条 装备的使用
(一)必须按照编配用途和技术性能使用装备,按照规定填写装备履历书、证明书等;
(二)必须掌握装备的技术性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
(三)装备不得挪作他用;严禁擅自动用非职掌的装备;
(四)封存的装备,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动用;紧急情况下动用,应当经直接首长批准,并及时向批准封存的上级报告;
(五)弹药的使用遵循“用旧存新,用零存整”的原则,严格执行启封规定;弹药不得挪作他用;
(六)注意节约弹药、油料、器材和其他物资;
(七)已批准退役、报废的装备,应当严格管理、单独存放并作出标志,不得继续使用;对于能够拆件利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权限审批,严禁擅自拆卸。
第二百七十七条 装备场区管理
(一)根据任务、所处条件和装备数量,按照实用、安全、坚固、环保、节能的要求,设置相应装备场区;不便于设装备场区的单位,应当执行装备场区的有关规定;
(二)各类装备场区的位置必须确保安全,便于装备的进出、停放、维护、修理;
(三)各类装备应当按照队列顺序停放;封存的和常用的应当分开;
(四)各类装备场区内应当设置安全、消防设施;严禁存放无关物资,严禁堵塞通路;
(五)装备出场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检查,回场后及时检查、保养。
各类装备场区必须建立值班制度;值班员由部(分)队首长指派,受部(分)队首长领导和业务部门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装备的类型、数量、动态、停放位置,检查其技术状况,监督场内技术勤务工作的实施;
(二)维护场区内秩序和整洁;
(三)管理场区内设施设备,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四)严格人员、装备出入手续,并进行登记;
(五)发生意外情况时,立即处置和报告。
必要时,各类装备场区可以增设值日员,协助值班员工作。
第六节 移动电话和国际互联网的使用管理
第二百七十八条 军人使用移动电话,实行实名制管理。旅(团)级以上单位应当对使用人员的姓名、部职别、电话号码和移动电话品牌型号,以及微信号、QQ号等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百七十九条 公网移动电话只能作为非涉密事项联络工具,使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执行作战、战备、训练、演习、执勤等任务时携带和使用公网移动电话;
(二)严禁将公网移动电话带入作战(值班)室、情报室、机要室、保密室、文印室、传真室、通信枢纽、涉密会议会场、重要仓库、导弹发射阵地、武器装备试验场、战备工程等涉密场所;
(三)严禁使用公网移动电话谈论、传输、处理和存储涉密信息;
(四)严禁将公网移动电话联接涉密计算机;
(五)严禁在涉密公务活动中使用公网移动电话录像、录音、拍照和开启定位功能。
其他具有录像、录音、拍照和定位功能的公网移动终端使用管理,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百八十条 军用移动电话主要用于各级首长、机关、部队军事行动和日常办公的通信保障,使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非加密状态下谈论、传输、处理、存储超出防护等级的信息或者长期存储涉密数据信息;
(二)严禁在加密状态下谈论、传输、处理、存储机密级以上的信息或者长期存储涉密数据信息;
(三)严禁与国际互联网、其他民用网络及非办公计算机、其他电子产品联接;
(四)严禁与外国人或者在外国驻华使(领)馆、机构和国际组织工作的人员通信;
(五)严禁借转给他人使用;
(六) 严禁未经审批携带出国(境);
(七)严禁故意损毁、拆装或者到地方单位维修。
第二百八十一条 军队单位应当在禁止使用移动电话的场所设置禁用标志和存放设施,重要涉密部位应当配置有效的技术管控设备,核心涉密场所必须进行严格检查,防止违规带入使用。
第二百八十二条 基层单位官兵在由个人支配的课外活动时间、休息日、节假日等时间,可以使用公网移动电话。不使用时,通常集中保管。具体使用时机和管理办法,由旅(团)级以上单位结合实际制定。
机关人员使用公网移动电话的管理办法,由旅(团)级以上单位结合实际制定。
第二百八十三条 军营网吧可以在旅(团)级以上单位或者单独驻防的营(连)级单位集中设立,设立前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做到专机入网、专室放置、专盘存储、专人管理。
第二百八十四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使用国际互联网,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涉密计算机联接国际互联网;
(二)严禁涉密计算机安装、使用无线上网卡;
(三)严禁涉密计算机开通红外、蓝牙等无线联接、传递功能;
(四)严禁将使用无线上网卡的私人计算机和具有无线联网功能的可穿戴设备带入涉密场所;
(五)严禁在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使用涉密或者曾经涉密的移动存储载体;
(六)严禁在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或者传递涉密信息;
(七)严禁在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显示军人身份的信息;
(八)严禁在国际互联网上谈论、发布、传播、泄露涉密和敏感信息;
(九)严禁违反规定在国际互联网上开设网站、网页以及博客、论坛、微博、微信公众号、贴吧、QQ群、头条号、网络直播、知乎、分答等新媒体账号;
(十)严禁以部队番号、代号建立QQ、微信、微博等网络社群;
(十一)严禁计算机在军队内部网络和国际互联网之间交叉联接;
(十二)严禁存储载体在涉密计算机和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 军队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使用国际互联网的日常管理,抓好上网登记、终端管理、保密检查、技术服务等制度的落实。
第七节 营区管理
第二百八十六条 部(分)队应当按照实战化、正规化的要求加强营区管理,教育官兵和其他有关人员自觉遵纪守法,讲究文明,维护良好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保证营区安全、整洁。
第二百八十七条 营区治安